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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令人瞩目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为了研究解决这一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被公认为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但长期以来,土地利用规划一直是作为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和政府的政治行为而进行的,有关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科学理论研究,尤其是土地规划法律制度的研究十分缺乏,导致了土地利用规划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权威的不足。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虽然土地规划编制的技术和手段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规划的实效性却普遍很差,大多未能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指导控制作用的主要原因之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和土地利用协调组织的综合措施。从上几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来看,多数规划指标均被突破,以耕地保有量为例,截止到2004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的耕地保有量已经突破2010年指标;同时土地利用规划分区控制作用不够显著,仍有大量优质基本农田被占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错误的用地和规划观念致使土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也进一步恶化。总的来说,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收效性不高。①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暴露出多方面的问题。首先在立法上,立法留有空白,法律及规划本身都缺乏足够的权威;土地规划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与矛盾现象也很严重;缺乏公众参与机制,群众对土地规划法规的了解度和编制实施的参与度不高。在规划编制上,缺乏具体的科学合理的程序性规定,公众参与性差,降低了规划制定的合理性和日后实施的支持度;规划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某些规划不切实际,编制规划的预见性不足;现行规划忽视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区域间统筹协调不够。在规划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权威与效力明显不足,稳定性差,实施过程中的随意变更现象严重;规划实施缺乏程序性的保障措施,没有完备的监督机制和评价体系,违法案件的查处惩罚力度也不够;没有形成严格的规划责任体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冲突问题突出,规划间协调不够;规划的实施并没能有效地保护耕地,乡村规划明显落后。基于我国土地规划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试着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法制化建议。首先,构建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制度体系。明确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法制的基本原则,建立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律体系。纵向体系,是由不同等级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相应等级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律规范文件所构成的;横向体系,按照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密切程度划分为基本法(主干法)、配套法(辅助法)和相关法。其次,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法制程序。研究更科学合理地配置规划权力;屡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整体程序的法制控制,对于程序控制的监督环节,明确加强规划监管,严格规划的法律责任。最后,分别就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评价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的完善加以重点阐释。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制的社会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更需要由行政向法制转变。有鉴于此,论文围绕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制化这一主线,展开与其相关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以期对今后的土地规划实践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