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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态补偿是一种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经济手段激励农民维持、保育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节农业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内化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从1999年试行退耕还林工程算起,我国的农业生态补偿已历经10余年的发展。经过10余年的不懈努力,农业生态补偿工作已获得了较为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不仅增强了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使农业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而且还实现了部分地区的农民增收和资源优化配置。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农业生态补偿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补偿体系:一是补偿标准缺乏灵活性和多样性,激励作用受限;二是融资渠道单一,国家财政负担较重;三是补偿方式单一,缺乏长效机制;四是运行机制存在缺陷,操作缺乏效率。总之,其目标定位、运行模式、体系框架、支持体系等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论文从分析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阐述开展农业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简要回顾我国生态补偿实践发展历程的基础上,运用公共产品理论、环境外部性理论、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生态资本理论等相关理论,深入分析我国农业生态补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总结美、日、欧等国(地区)的农业生态补偿实践经验,阐明构建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初步构建农业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及支持体系,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通过以上研究,论文得出了如下主要结论:第一,农业生态补偿本质上是一种激励型制度安排或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通过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经济手段激励农民维持、保育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节农业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内化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生态补偿的一种具体形式,农业生态补偿具有补偿目标的多重性、补偿主体的政府倾向性、补偿客体的角色多重性、补偿范围的特定性、补偿方式的多样性等特征。第二,我国的农业生态补偿在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缺乏长效机制、财政负担较重、“过补偿”和“低补偿”并存、管理成本较高等问题。以退耕还林实践为例分析,其原因在于:一是中央、地方政府、退耕农民三个主要利益相关方预期收益目标存在偏离,增加了补偿政策的实施难度;二是补偿标准的制定缺乏严格的经济学依据,既没有考虑退耕还林产生的边际外部收益,也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致使“过补偿”和“低补偿”现象并存。三是对所还林木的公共品属性差异缺少科学界定,生态林和经济林采用相同的补偿标准,影响到补偿政策的执行和管理效率。四是缺少农民参与的政策空间和相关机制,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第三,欧、美、日等国(地区)农业生态补偿实践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是要健全农业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农业生态补偿有法可依,这是有效实施环境管理的基本前提。二是要重视生态补偿项目的成本有效性。通过采用竞标机制、考虑地区差异,有效地降低信息搜集成本以及政策执行成本。三是要构建保障补偿客体利益的运作机制,吸引农民广泛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四是要重视对补偿项目的科学设计和严格监督,完善项目本身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预期的环境目标和经济目标。五是要重视环境教育与经济激励相结合,利用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环境友好生产技术培训放大补偿的经济激励作用。第四,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应定位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要按照需要与现实相结合、政府取向和市场取向相结合以及公平性、长期前瞻性、广泛参与性的原则,遵循效率性、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的标准来设计补偿框架。就农业生态补偿主体而言,应以政府补偿为主,鼓励社会补偿,倡导自我补偿。就补偿客体而言,应着重农民选择权,以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选择机制来激发他们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农业生态补偿范围而言,农业生态补偿不仅包括生态环境破坏治理项目(行为),也包括生态环境破坏预防项目(行为)。就补偿的标准而言,要根据现实的生态环境状况、需要完成的任务以及兼顾长、短期利益的原则,区别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分别确定补偿标准。就补偿方式而言,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等“输血型”补偿形式具有简便、直接、快捷的特性,易于大众接受,便于示范推广,是目前主要的补偿方式。从长远来看,应稳步提升政策补偿和技术智力补偿等“造血型”补偿方式比重。就补偿支付模式而言,要将直接公共支付作为最主要的支付模式,把生态产品认证作为最优先推广使用的市场支付模式,把发展一对一交易和市场贸易支付模式作为今后完善补偿支付体系的努力方向和重要途径。就补偿资金的融资方式而言,除依靠公共财政投入外,还应扩展补偿资金市场化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机制。第五,为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对农业生态补偿的科学规划,加快农业生态补偿体系的建设步伐,同时深化对农业生态补偿相关课题的科学研究。一要统一规划,将农业生态补偿分为优先补偿项目和可选补偿项目两个类别,逐步扩展生态补偿的范围。二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指导思想。三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四要加快完善农产品的生态认证制度。五要深化农业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生态补偿相关配套制度、生态补偿组织和管理技术和环境友好型技术等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