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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被认为是目前造成人类多种疾病和早死的主要的、可预防的致病危险因素。吸烟导致的健康影响、疾病负担和社会经济损失已经引起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卫生组织的广泛关注,作为占世界烟草生产、消费总量三分之一份额的中国,其控烟工作的成效不仅影响到亿万国民的卫生与健康,也决定着全球控烟工作的成败。自2005年我国政府签署和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来的4年时间里,国内烟草流行的趋势并没有因为《公约》的生效而发生根本改变,我国的控烟工作在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烟草制品警示性标识等方面距离履约标准存在着显著差距。同时,在运用税收价格控烟措施方面,我国政府虽然刚刚上调了烟草税率,但实质是烟草系统内的“利改税”,并不能如控烟专家们所提议的那样影响卷烟零售价格。本文参照《公约》结构,从“价格税收措施”、“非价格措施”两方面分析控烟专家的政策倡议和我国现行的控烟措施:一、在价格税收措施方面,针对当前控烟专家学者热议的“增税提价”控烟措施,本文分析了近年来我国烟草市场发展走势的实际情况,并对国内烟草的商业环境和增税政策传导过程各个环节进行具体分析,发现“增税”难以实现“减需”的目的。因此,本文建议:一是对卷烟采取隐性提价措施,二是将卷烟税中份量过轻的从量税改为按焦油量增收的“焦油排放税”,以实现增税和促进“降焦减害”的双重目的。二、在非价格措施方面,主要分析了卷烟包装警示性标识和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控烟措施。本文认为,境内卷烟包装仅使用文字性标识的政策显然有悖于《公约》的精神,但控烟专家们所要求的使用大幅病理图片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国内卷烟包装的实情,因此,可考虑采用象形图式警示标识作为过渡措施,同时可考虑在烟盒内使用警示标识。在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控烟措施上,本文对照美国控烟经验,认为首要方法是尽快完成全国性的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专门立法,并将执法权赋予烟草专卖局之外的强力政府执行部门。另外,对公共场所吸烟要实行单位处罚和个人处罚并重的处罚措施。除此以外,本文建议在政府体系内建立烟草损害的转移支付体系,通过建立“烟草医疗基金”,作为一项辅助性控烟措施,发挥促进烟草行业自律、提高政府部门控烟意识和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缺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