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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中文翻译为“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意思,P2P网络借贷是指将民间小额借贷和互联网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交易信息,促成民间借款合同的成立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通过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制度上明确和认可了民间借贷的地位与作用。而P2P网络借贷是在作为信息中介机构的网络借贷平台的撮合下促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借贷,其性质仍然为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即是一种得到法律认可和保障的投融资方式。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主要面向个体和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方式,它服务的是传统金融服务不易覆盖到的群体,这正契合了推进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在法律和政策的鼓励和推动下,近几年来,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迅猛。P2P网络借贷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作为信息中介机构的网络借贷平台、投资人以及借款人。担保机构和审计监管机构也是P2P网络借贷关系的主体。P2P网络借贷关系由若干法律关系构成,其中起到主体支撑作用的是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网络借贷平台分别与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居间法律关系。自2006年4月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宜信公司在北京成立以来,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经历了萌芽起步期、爆发成长期、调整淘汰期和蓬勃发展期等发展阶段。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必然会经历曲折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过程。P2P网络借贷平台自从生根发芽以来,有迅猛增长、磅礴前进的历程,P2P网络借贷平台犹如雨后春笋般滋长,数量一度呈现爆发式增长。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不善,亏损倒闭,甚至违规运作资金,损害客户权益、威胁金融秩序安定的不良局面。究其原因,既有作为一种新兴金融方式探索前进而伴生的运营经验的缺乏,也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而导致的外部环境的不良,等等。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P2P网络借贷关系中对业务起主导作用的一方,其成败兴衰自然紧密关系到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网络借贷目前尚处于市场培育期,投资环境、风险意识和投资者教育都还不够成熟。进行投资者教育,让投资人更理性,将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控制在其可承受的范围内,是促进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培育市场的必经之路。因为没有成熟的投资者,就不可能有成熟的市场,投资者的成熟时市场成熟的重要推动力。(1)借款人是P2P网络借贷中的一方必要主体,对其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规范亦不可少。本文着重分析了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以及借款人方面的若干法律问题并思考了相关的对策。本文分析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中的问题包括:备案制与牌照制度的取舍,若干业务模式的合法性,业务经营伴随风险的法律分析;在出借人方面阐述了其面临的若干内部投资风险和外部投资风险,并对风险防范进行了法律上的思考;从抑制违法行为与保障权益两个角度探讨了借款人方面的若干法律问题。随着发展经验的积累与法律规范、运行机制的健全,P2P网络借贷必将在我国散发出新的活力,促进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为人民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