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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是英美法系主导性的法律渊源,实行判例法抑或成文法,构成了两大法系的根本分水岭。上世纪以来,判例法在英美国家的地位有所下降,而大陆法系国家却日益重视判例手段的运用。本文从刑事司法的视角出发,通过对两大法系法律渊源当代发展的新动向和相互靠扰的趋势进行比较分析,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在中国引进判例机制这一命题。笔者在深入探讨了建立刑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即为中国建立刑事判例制度奠定了充分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对我国未来刑事判例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创制判例的原则、主体、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等具体内容的构建提出了初步设想。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正文约36,000字。 第一部分,刑事判例制度的基本理论。笔者首先对(刑事)判例的含义进行了例举和重新归纳,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然后分析和阐述了判例法的核心——遵循先例原则。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判例法赖以形成的哲学基础,即发源于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作了简要的介绍。最后,笔者回顾了普通法系判例法从产生到遵循先例原则最终确立的历史发展进程。 第二部分,当代两大法系刑事判例制度评述。判例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笔者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势微的走向与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地位和作用的日益增强进行对比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当代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上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成文法和判例法两种法律手段兼采并用、相辅相成,是未来各国实现法治理想的正当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第三部分,我国建立刑事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本部分旨在为我国刑事判例的建立寻求理论层面的支持。首先,顺应世界法制的发展潮流,我国建立刑事判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它是刑事成文法的必要补充,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统一的有效途径,是增强法律可预测性、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其次,我国建立刑事判例制度也是可行的:我国渊远流长的判例法传统是其历史基础,当前个别地方法院试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构成了其实践基础,另外,刑事判例制度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不存在矛盾,这是其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