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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而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冤假错案屡屡曝光,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已经势在必行。长期以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但是证明标准作为一种主观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死刑政策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不同的死刑政策下,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会出现高低不同的变化,从而导致案件判决结果的不同。近几年出现的佘祥林杀妻案,杜培武杀妻案,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等,基本上都与严打死刑政策导致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过低有关。我们不得不反思死刑政策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关系以及在现阶段如何严把死刑质量关,文章就是围绕这条主线展开的。 首先,本文对死刑政策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概念予以界定。从政策、刑事政策入手,对死刑政策进行了概念界定,并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死刑政策进行了简要回顾。并且,笔者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予以比较详细的论述,对目前理论界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争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评析。 其次,本文对死刑政策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考察,并得出结论:死刑政策严厉的时期,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降低;死刑政策宽缓的时期,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升高;而在特定历史时期,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缺失。 再次,本文对于现阶段死刑政策下,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达成的共识进行了阐述,认为死刑案件应该采取比普通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并更加注重量刑阶段的证明标准,对“留有余地”判决进行重新思考。 最后,笔者对于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路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笔者认为,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单纯地依靠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表述是行不通的,要在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两个方面努力,严把死刑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