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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这一概念对我们而言,既熟悉又陌生,它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一类非常特殊的公共产品,它身上承载着更多的公共利益和公益目的。我国目前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理论研究还比较落后:一方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特殊的地位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性质还有待于以立法的方式明确界定;另一方面由于对其性质认识不清,致使现有的许多公共设施走上了纯商业化经营的道路而日益背离其建设的初衷。这不仅有害于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服务功能的发挥,而且会滋长产业内部的行政垄断,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有必要对这一现象加以充分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真正体现出这类设施的非营利性特点。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阐述了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并对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城市公共设施及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等概念进行了区分和界定,明确提出,本文所谓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指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投资或以各种融资渠道投资兴建的,亲自管理经营或委托相关私法主体进行管理和经营、非营利性的直接供公众持续使用的一类有形公共产品。第二部分是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关系法律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管理,既是管理者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既体现了管理性又体现了服务性。从不同角度理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性质的理解可能会不同。从行政管理关系考虑就是行政关系,具有公法性,而从委托角度考虑就是民事关系,具有私法性。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管理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宗旨。第三部分分析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的价值取向。对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笔者认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的最高价值目标应该是充分利用,即民众充分合理有效利用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的最高目标。至于维护其安全完整,只是公共设施管理的起码要求和最低目标。第四部分是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的研究,提出确定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主体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和部门分类管理;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并且对我国管理现状进行了评析,提出了自己的改革建议。最后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五部分是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法律责任的研究。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因管理者管理不善导致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受损的应追究管理者的民事责任,遏制损害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行为。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应根据使用人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依赖程度决定救济的程度和方式,可以适用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