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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的发生,使人们看到了金融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引发了各方对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进行了全面的反思,也对监管当局在重视金融机构个体性监管而忽略了从宏观角度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提出了警示。各国监管当局都普遍认为应该在国际和国家层面建立一个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并且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将会成为后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发展趋势。
由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自身存在的顺周期性,以及风险计量模型、资本监管等对顺周期性的强化作用,都进一步增加了金融系统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因此缓解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问题是当前的重要问题,采取逆周期监管政策和建立逆周期监管机制则成为应对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案。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并结合实证分析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情况,在巴塞尔委员会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下对我国银行业提出逆周期政策的初步建议。逆周期资本监管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在研究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基础借鉴意义。
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关于金融体系内在顺周期性的文献研究情况,然后分析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对资本监管顺周期性的分析,先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的大致状况,再侧重于分析在这两部资本协议下,资本监管顺周期的形成机制。例如1988年资本协议的顺周期效应主要来源于监管当局固定风险权重,银行在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行为变化导致了资产组合的变动;新资本协议标准法的顺周期性主要来源于外部评级机构评级的顺周期性,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受到风险参数(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期限M)的顺周期性的影响,此外还对交易账户/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形成机制进行分析。在对资本监管顺周期性的形成机制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我国12家银行,包括5家大型银行和7家小规模股份制银行以及宏观经济2003年至2011年的季度数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各规模的银行样本下均对GDP增长率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在我国现行的与巴塞尔资本协议一致的监管框架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宏观经济间存在一定的顺周期性。
为了改进新资本协议在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要求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根据本国实际情况以该框架为基础,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于是本文后半部分介绍分析了巴塞尔委员会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包括在经济上行周期如何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经济下行周期如何释放逆周期资本,并采用我国2000年至2011年的银行业与宏观经济数据,采用信贷余额/GDP指标分析了逆周期资本缓冲在我国的适用性,实证结果表明巴塞尔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以目前数据支持在我国还是适用的,但由于数据范围的局限性,长期效果还有待检验。最后为我国银行业逆周期政策提出宏微观监管相结合、研究发展逆周期政策工具和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预警体系等初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