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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管理领域的扩大化和复杂化,纠纷主体利益需求的日益多元化,要求人们不断发现和创造出新的、更为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和解作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通过沟通、协商、形成合意,从而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不仅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征,也体现了自由、平等、追求实质正义的基本理念。行政和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趋势下发展起来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在解决行政纠纷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一直以来并未将行政和解纳入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立法上对其亦采取一种消极否定的态度。然而立法上的排斥并没有消除行政和解在实践中的运用,无论是行政执法过程,还是行政诉讼过程,行政和解的应用都一直存在。但由于立法上相应指导原则和程序规则的缺位,使得行政和解在实践中的运用呈现混乱状态,阻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我国民主化进程步伐的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必然要求建立新的、更为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必要补充。而行政和解的适用既是基于对行政灵活性、有效性、以及成本收益等方面的现实主义考虑,同时也体现了现代行政过程理应具备的一个基本精神,即合意性与民主性,更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通过承认、鼓励行政和解的适用以促进行政过程的高效化和民主化,促进“通过合意的行政”,应当成为我国行政过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本文采取历史分析、实证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学理上的理论性和实践上必要性的结合,为建立我国行政和解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文章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四个大部分:第一大部分,从行政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厘清行政和解制度的概念,阐明行政和解制度的法律特征,并介绍行政和解制度的价值。第二大部分,分析、概括行政和解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以及行政和解制度建立的法理学基础、宪法学基础、行政法学基础的分析、试图探寻行政和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建立行政和解制度的正当性。第三大部分,通过分析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的现实状况,归纳和又总结出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不仅是我国适应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更满足了我国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是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的。第四大部分,在对上述理论与现实需求论证的基础上,试图建立我国的行政和解制度。阐明其基本原则,廓清其适用范围,设计其运行程序,使其最大化地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以达到完善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从而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