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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所指的是在因其个人或其他人的实际侵权行为和其余致害原因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中,应当对此交通事故直接损害结果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承担的具体自然人或法人、或组织。在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具体的认定时,由于交通事故中的各层面状况日趋复杂化,使得对于赔偿责任主体应进行的认定部分同样具备了复杂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与商业模式的创新,实践生活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机动车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相互分离的情况,因此涉及到的的人员或主体相较以前呈现复杂的多样性,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管理人,或者借用人、保险人、承租人,甚至可能是拼车人、抢劫者、盗车者等人员,都可能是赔偿责任主体。本文就中国当前在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层面的显著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有关学说理论进行研究,对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认定问题从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从4个部分给以了分析以及讨论,具体来讲,第1部分为: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某些有关概念来加以解析,并阐述了本文研究对于社会实践的意义,同时介绍了我国对于该问题在法律层面的司法演进。第2部分为:介绍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相关的理论学说,及德国与日本两国的基本模式及认定标准,通过分析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3部分则为:解析了国内的实践理论学术界在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部分的有关法律、法规、理论学说,同时点明现有的重点问题。第4部分为:结合前文内容,对前三章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的建议,对实践中遇到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及归纳。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所讨论问题的研究,文中的相关分析观点及结论能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为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而给以的特定程度的借鉴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