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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性电子产品外观属于商业外观的一个部分,而且消费性电子产品外观侵权问题随着“苹果诉三星”这一世纪专利大战而受到人们的重视。而消费性电子产品作为一个“舶来品”,其具体的定义是什么?消费性电子产品外观保护相较于一般的商业外观具有哪些特色?消费性电子产品外观保护的正当性以及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以及消费性电子产品商业外观保护的规则原则以及构成要件,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这些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在本文中,分三个部分对于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以及妥善地回答。所谓消费性电子产品外观,是消费性电子产品所具有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区别于其他同类型商品和服务的,非功能性的且能够获得专有的法律权利,其主要包括,消费性电子产品的图形、色彩、形态以及也包含其所搭载系统中所呈现的文字、图形和标记。对消费性电子产品的外观进行概括;同时,概括出消费性电子产品外观保护相较于一般商品的外观保护所具有的特点:第一,消费性电子产品外观保护中显性因素和隐形因素相结合;第二,消费性电子产品外观保护面临消费性电子产品不断变化现实;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在消费性电子产品与外观保护的关联以及在涉及到消费性电子产品外观保护在法律构成等方面的特殊规定。对于消费性电子产品界定以及与外观保护之间的关联,要求我们探讨消费性电子产品的外观保护方面必要性,其主要体现在,首先,保护商业外观表彰的商誉;其次,维持公平的竞争秩序;最后,争夺消费性电子产品国际市场份额的“敲门砖”。正是这些必要性催生了立法保护的可能性,然而仅有必要性是不够的,一个现象能够上升为法律上的问题还需要正当性的论证。因此,本文从哲学的层面、经济学的层面、法学理论层面对这一问题的正当性进行了探讨。在哲学层面主要是尊重劳动,而在经济层面主要是成本和效率,而从法理学层面,则是符合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符合我国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我国消费性电子产品的外观设计主要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科技的不断更新和换代,尤其是在电子产品领域,这种保护模式日益显现出弊端来,如保护范围不明确,侵权主体确定含糊,侵权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我国消费性电子产品外观设计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主要探讨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明确界定消费性电子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第二,将消费性电子产品外观设计的侵权主体进一步明确化;第三,在侵权判定方法上实行从识别性视角出发,同时将功能性外观排除在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