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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贷款利率上浮的影响,被称为“灰色金融”的民间借贷显得异常活跃,呈现出“价升量增”态势。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通胀压力下,民间资本也在追寻出路。一拍即合的供需双方互相满足,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民间借贷问题不断,缺乏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暗流涌动。1995年,江苏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以32亿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非法集资案;1998年,湖南湘西州非法集资系列案数额接近百亿,参与人数达7.19万人,50家重大企业涉案;2011年4月13日,包头惠龙集团董事长金利斌自焚身亡,其身后高达12.37亿元的巨额民间债务浮出水面;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崩塌,温州、绍兴、义乌、广州以及福建等众多城市和地区的老总纷纷“跑路”;2011年9月浙江玻璃董事局主席冯光成及其他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亿一案开庭审理;2012年初,浙江高院非法集资7.7亿,实际集资诈骗3.8亿判处本色集团吴英死刑……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不久前判决的吴英案,鄂尔多斯中小企业主“跑路潮”等这一系列案件的发生,不仅使地方经济的正常运行受到冲击,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并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引发了人们对民间借贷这一现象的高度关注。因此,厘清民间借贷的相关概念,认清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把握民间借贷存在的发展问题,分析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对策,对民间借贷的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结合过往经历,通过调研、走访、查阅相关法律文件等,主要探讨和分析了四个相关问题:民间借贷的概念及法律属性、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对策以及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对策有效性分析。民间借贷在我国已有几千年历史,后来受多种因素影响而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民间借贷蓬勃发展。近年来,又遇到一系列问题,涉及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的案件争议很大。本文首先论证了民间借贷的内涵、特征、实质和活跃的原因,为下面的剖析打下基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适用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制度。民间借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借贷资金应是放贷人自有资金、借贷资金只能用于借款人自己生产或生活的合法目的等特征;民间借贷在充分使用社会闲置资金、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当前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即:专门性法律法规缺失,既有的法律缺乏统一;缺乏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在经济法和刑法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审判实践等方面也存在各方面的问题和挑战。此种情况下,针对业已存在的几类问题,本文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对策,分别是:制定专门民间借贷单行法规,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并充分发挥现行法规的作用;修改完善现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个人破产法律法规,健全民间借贷主体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在立法层面适当调高借贷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利率4倍的限制;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力度;审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慎重分析和评估每种法律法规的出台,所以,要对民间借贷阳光化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剖析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对策有效性,验证《放贷人条例》能否有效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使其在阳光下生存。总的来讲,我们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并在立法层面适当调高借贷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利率4倍的限制,不仅可以完善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效引导民间借贷的阳光下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壮大,更能够防止犯罪案件的增加,从而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