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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结构化融资方式和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先后经历了尝试阶段(2005年以前)、首轮试点阶段(2005-2008年)、停滞阶段(2008-2015年),在当前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大幅攀升的背景下,我国在2016年3月重启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新一轮不良资产证券化大潮正酝酿而来,它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缓解流动性压力、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和活跃金融市场。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部分,由于基础资产的信用水平低、现金流不稳定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良资产证券化容易引发社会经济风险。因此,风险和风险规制已成为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核心问题。法律和金融都是制度化的风险管理手段,法律和风险具有显见的互动关系,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来规制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各种风险。本文采用了文义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围绕风险的法律规制展开了深入研究。首先,现阶段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和现实上的必要性。在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时,我国可以采取试点方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再不断进行完善和发展。其次,从风险角度进行考量,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主要是通过资产的“真实销售”和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的。实践中,由于“真实销售”和SPV制度尚未健全,容易产生SPV的“实体合并”风险和自身破产风险。同时,证券化交易结构复杂、交易主体和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在证券化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现有法律法规的冲突,也放大了法律自身漏洞和立法缺陷的风险。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还会受到来自评级风险、违反“税收中性”原则带来的重复征税风险和会计风险。再次,在规制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借鉴上,本文重点论述了美国和英国、日本和韩国的资产证券化及其风险防范特点。从借鉴的角度出发,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SPV模式、“真实销售”法律标准、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相应的税收和会计制度等。最后,在规制风险的法律对策上,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应加快资产证券化立法,厘清现存法律法规冲突、优化SPV制度、明确“真实销售”的法律认定标准。同时,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化风险监管措施来规制风险。在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上,还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税收和会计制度,全方位规制不良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各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