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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近年来国内涉及商标合理使用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不仅仅包括商标的商业性合理使用,也时常出现非商业性合理使用的案件,例如本文所讨论的“TCL”案、“金华火腿”案、“FOR VOLVO”案等等。2008年以来,“山寨”之风愈演愈烈,市场上随处可见“周住”牌洗衣粉、“康帅博”方便面、“脉劫”饮料等产品,随之而来的便是“正牌”产品与“山寨”货之间关于商标侵权的官司。一直以来,多数人把商标看成禁忌,而不是把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放在首要位置。在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权的绝对保护高于对其的限制,修改之前的商标法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与目前日渐增多的有关商标权合理使用问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立法不足、制度欠缺。因此,笔者希望该篇文章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作出初步探索,为商标法律的不断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徐州汉都公司诉TCL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的介绍,引出案件的争议焦点:被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千禧龙”文字是否侵犯原告“千禧龙QIANXILONG”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第二部分对商标合理使用进行详细论述,首先对“使用”一词在商标法上进行界定,同时通过研究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的明文规定,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其次从商标法立法宗旨、利益平衡角度、言论自由角度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四方面探析了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根据商标使用是否出于商业目的,将商标合理使用分为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并分别介绍了商业性使用的主要类型: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以及非商业性使用的主要类型:滑稽模仿、新闻报道以及新闻评论和字典等参考书中使用。第四部分结合国内外商标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保护实践,总结了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使用者主观上出于善意、使用者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使用者有自己的商标、使用目的不会造成混淆。在明确了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提出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第五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提出建立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