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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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积极响应,根据地方司法实际纷纷制定了与速裁程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国速裁程序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提供了样本。截至今日,刑事速裁程序已经成为我国快速审理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分流的最优方式。
  刑事速裁程序具备在当今时代下发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它不仅能够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它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的程序,独立于简易程序而存在,绝不是简易程序的一种形式。
  同时,通过对我国试点地区刑事速裁实施状况的实证考察了解到,速裁程序在试点地区呈现出一系列的特征,比如适用案件类型多样化,审理期限大大缩短,息诉服判率较高,量刑结果偏实刑。在这一过程中,部分试点地区还积极利用创新思维去探索新方法、新模式,给其他试点单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然而,在刑事速裁程序这些巨大成绩的背后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适用范围过窄会降低速裁程序的适用率,程序不够简化、量刑激励乏力使速裁程序与追求高效的立法初衷相违背,除此之外,程序运行过程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也是需要重点加以完善的。虽然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是新生事物,但在域外国家却发展的较为成熟,大陆法系的命令模式和英美法系的协商模式都各具特色。“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欲使程序发挥最大功效,须充分借鉴两大法系速裁程序构建的有利因素,从理论和具体制度构建两方面着手。理论基础扎实与否决定着程序能否稳定、顺畅地运行,也能保证程序的发展方向不会出现偏差与失误。为此,要正确处理好公正和效率、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庭审简化和以庭审为中心的关系。具体制度构建上要更加重视审前程序的作用,实现审前和审判阶段的完美衔接,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一加以解决,争取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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