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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案件,最早出现在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中。确认不侵权之诉并非知识产权领域所独有,只是由于近年来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才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目前理论上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确认不侵权的判定原则等方面都存在广泛的争议。本文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案件,即西安一枝刘制药有限公司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为例,结合民事诉讼的有关理论与国内外其它相关案例,通过采用逻辑推理和归纳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有关知识产权中确认不侵权之诉涉及法律性质、受理条件、管辖权的确定、判定标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衔接进行了理论阐述。本文具体分析涉及本案中的相关争议焦点,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性质既为确认之诉,又为侵权之诉;分析受理本案时对受理条件的理解和界定;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理论研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所依据的判定原则。确认不侵权之诉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补充与完善,其存在有着必然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如同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护一样,越是完善的法律制度,越是注重权利的平衡,确认不侵权诉讼也是一样。作为对抗权利人滥用权利的杠杆,因对抗权利人滥用权利而产生,但为了防止这种诉权可能被滥用,对其受理条件也应规定限制条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要慎重把握判定原则,最大程度的发挥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确认不侵权之诉应遵循公平竞争和权利平衡的原则,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都能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在权利冲突中平衡各方利益。我国法律应借鉴大陆法系的确认之诉和英美法系的宣告式判决,在民事立法上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法律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