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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受贿犯罪一直是我国反腐的重点。反腐倡廉工作逐渐往纵深方向开展,不断推动着受贿罪相关实体法的进步和完善。遗憾的是,与之配套的程序立法却相对滞后。这种滞后性体现在未能形成一套完备的证据规则。从而致使实践中,受贿犯罪查证困难,证据运用压力大,从而影响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进程不断加快,受贿犯罪也呈现出更趋隐蔽、罪犯反侦查能力渐趋提升等新特点,由此加大了查证难度。从司法实践上看,相较于一般刑事案件,受贿案件的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为此,本文拟就言词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运用展开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两万余字: 第一部分,探讨言词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运用现状。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查阅案卷的方式,对Z市检察院和法院运用言词证据办理受贿案件的实践状况进行调研。 第二部分,根据受贿案件言词证据运用的现状探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受贿案件言词证据运用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一对一”案件证据运用压力大,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重罪证据与轻罪证据“一对一”情形下,言词证据的采信难度大;其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难;其三。被告人翻供率高,翻供案件口供认定难;其四,证人不出庭现象未有改善,而出庭行贿人翻证现象频发,证人证言审查判断难。 第三部分,针对受贿案件言词证据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探讨其成因。其中,一对一证据采信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未明确一对一证据能否定案,该种证据状况难以达到现行证明标准的高要求;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难则主要是因为非法证据认定不易、排除程序启动难;口供与证人证言认定难,在于缺乏相关证据规则对庭前供证的证据能力加以限制。 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受贿案件言词证据运用的具体构想。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强化一般证据规则在言词证据运用中的作用;二是借鉴域外国家针对贿赂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三是完善配套设施。通过一系列证据规则的完善、确立,以及受贿犯罪证明标准的确立,来缓解当前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运用面临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