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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全国法律界关注的李庄案最终以李庄认罪而告一段落,但是李庄案留下的一些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如关于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在会见过程中的交流内容的问题,对于交流的内容,当事人是否可以作为检举辩护律师的证据;对于当事人检举自己辩护律师的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对我们刑事辩护业务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关于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在法庭上继续做无罪辩护,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在何种程度上独立于当事人。在我国刑事辩护前景一片惨淡的情况,李庄案的出现无疑对于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就试图从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三个问题,结合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我国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对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提出建议,以期对构建我国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做有益的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两万余字:第一部分:关于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通过对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析,对当事人检举自己辩护律师的行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进一步对当事人检举自己辩护律师所造成对信任关系的破坏以及对刑事辩护事业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关于辩护律师独立于当事人的问题。该部分主要通过对刑事诉讼中,对于辩护律师独立于当事人进行了分析,认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出发,必须具有比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更高的独立性。进一步对于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辩护不一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辩护律师可以在当事人认罪的条件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第三部分:关于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交流问。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新《律师法》实施以来我国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存在的立法上的问题,辩护律师会见权受阻的原因进行分析。另外对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会见交流的内容进行分析,认为对于会见交流的内容不应当作出限制,也不能将会见交流的内容作为指控辩护律师涉嫌作伪证和妨碍作证的证据。第四部分:如何构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针对前面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关于律师豁免权制度,赋予辩护律师的拒绝作证特权,完善我国关于会见交流权的立法规定,加强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加强我国辩护律师整体的职业素养,提升辩护律师的职业形象,以及对当事人检举辩护律师行为的处理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