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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时间较短,该领域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各项立法之间联系也不够紧密,甚至在法条的适用上相互矛盾,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的时候往往会在法律选择和适用上遭遇困难。为了改善这一窘境,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适用研究就显得异常迫切。本文采用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时间层面,以2003年6月1日《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出台以及2014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修订作为时间节点进行案例样本的选择。将适用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规定的案例与适用2003年最高法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例进行比较,对比分析两者适用的差异性与优劣性;之后,对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之后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检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正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地域层面上,选取山东省作为案例样本的选取范围。通过对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适用的判决书进行类案研究,分析得出目前该领域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在法源适用上存在矛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国内最早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却遭遇适用“冷宫”;针对“一房二卖”、房地产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即销售商品房等恶意欺诈现象,“类案不类判”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除此之外,《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身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结合上述问题,本文从相关法理、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判决数据出发,对问题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制度建构及法律适用方法,为商品房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