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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迈出了推进新股发行体制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一步,证券市场保荐人的法律责任边界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鉴于笔者研究生期间对金融法的理论研究,以及实习期间对证券类业务的不断接触,本文将保荐人的法律责任边界分拆为保荐人与监管机构、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以及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三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并从保荐人制度设立的历史性因素、保荐人自身存在的价值因素以及保荐人的履职来源因素等方面对保荐人的法律责任配置展开分析。本文通过考察保荐人制度创立以来境内外发生的证券欺诈典型案例,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保荐人责任边界配置现状进行了剖析,并借鉴性地阐述了境外保荐人制度的责任配置优秀模式,进而对我国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配置提出了完善性建议。本文第一章对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配置现状所产生的原因进行探究,从保荐人制度设立的历史性因素、保荐人自身存在的价值因素以及保荐人的履职来源因素等方面对保荐人的法律责任配置展开分析,为本文奠定了逻辑基础。本文第二章通过考察我国近来资本市场中发生的典型证券欺诈典型案例,对案例中所涉及的保荐人法律责任状况进行分析,从而概括总结出我国证券市场保荐人法律责任配置的整体现状。本文第三章对保荐人与监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三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划分不明的现状提出几点思考,包括保荐上市模式下监管机构与保荐人的职能错位、“严格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格局日益僵化、“双保制”模式下保荐代表人独立核查能力的缺失等问题。本文第四章在比较分析中外保荐人制度的前提下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并从美国、英国、香港等国家的实践中提取出几点值得我们借鉴的优秀制度进行了分析介绍。本文第五章针对我国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配置存在的问题,对重构或明晰保荐人与监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三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