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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政策性金融市场中的政府责任。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文章以控权——平衡论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在严格界定政策性金融、政府责任及其两者关系的基础上,以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为主要方法,从行政法学学科领域出发,重点分析美国、日本、韩国政策金融政府责任现状、发展趋势及特点,从行政立法、加强监管、实行准入管制等多个方面论述我国政策金融政府之宏观责任和微观责任。第一章,导论。文章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阐述了本论文的选题意义,接下来介绍了本论文的主要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最后指出了本论文可能存在的创新内容,并从文章整体布局出发,总结了论文研究的局限性。第二章,政策性金融服务市场中的政府责任基本理论。文章首先阐释了政策与政策性金融定义,指出了政策性金融的性质及其特殊性。接下来文章从政府责任入手,分析论证了我国政策性金融市场中的政府责任,从政府定位和职能两方面对政策性金融进行充分分析论证。第三章,中国政策性金融市场中的政府责任问题及其分析。本部分从行政法功能模式入手,详细比较分析了我国几种主要行政法功能模式理论,并以控权——平衡论作为文章的基本理论,以此为基础指出我国政策性金融政府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阐述分析政府政策性金融责任的外在构成形式。第四章,西方主要国家政策性金融市场中政府责任模式。文章比较了日本、美国、韩国等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在政策性金融领域中的责任,在分析利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着重以美国经验为借鉴,分析论证我国应该采用中间型的政府责任模式。第五章,我国政府在政策性金融服务市场中的宏观责任。本部分具体阐述了我国政策金融市场中的政府宏观责任,文章从行政立法、经济宏观调控、行政管理手段等多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政府在政策金融领域中的行为模式和内容。第六章,政府在政策性金融服务市场中的微观责任。本部分与上一章遥相呼应,文章从微观监督入手,着重从政府微观管制、行政审批、监督监察机制、激励及约束机制等角度出发,分析总结我国政府在政策金融市场中的微观政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