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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一种绝对的私权,原则上应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但科技的发展使作品使用者和使用方式都空前变化,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的个人管理显得越来越无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它起源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在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保护、捍卫和促进涉及其会员著作权及邻接权利益为目标,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追求作品使用的效率。著作权集体管理不仅有利于著作权人,也有利于作品的使用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个人管理的必要补充,也是作者实现权利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因法律传统、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均有所异。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步较晚,法律环境、社会氛围还有待改善。我国现有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其法律性质、关系和地位的分析,也有介绍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或者阐述其在信息时代的新发展的。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颁布,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护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条例》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强调了政府主管部门对它的监管。 随着对公司治理研究的深入,非营利组织治理也逐渐被纳入研究视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质的组织,因此本文拟从治理角度审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主要侧重于讨论其组织治理机制。 本文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方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内外部关系、制度设计等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借鉴公司治理理论,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