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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该法扩大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并且对其的订立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希望能通过此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虚化的问题,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主流用工形式,将劳动关系长期化、稳定化。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立法技术的欠缺,以及对现实情况的估计不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规的出台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激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最受关注也是争议最多的内容。虽然近两年来由于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已得到逐步的统一,对于其的争议和分歧也已逐步得到缓解,但立法者希望通过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愿望却依然没有实现,其根本原因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权利义务的不平衡性以及对于我国国情和市场环境的不适应性。笔者作为一名长期在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员工,从企业实践出发,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关制度所存在的差异和不足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以期达到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赢的局面,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从国内视角出发,通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价值的评价以及实践中用人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引出企业为何要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从而分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所面临的社会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从国际视角观察其他各国及地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及实施情况,并将其与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对比研究;第三部分主要是从自我认知角度出发,在归纳了各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