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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介性机构,行业协会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一方面行业协会在维护行业利益、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会利用自己天然的职能优势联合起来抵制外部成员,限制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一套适合自身的行业协会运行模式,同时,反垄断法也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
我国的行业协会的产生与西方发达经济国家不同,而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刚刚制定,相关规定不完善,本文从我国行业协会的现状及产生原因的分析着手,借鉴了美、德、日等国家的经验,试图探索我国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之路。
全文共分五部分:
绪言部分概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当前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方法第一部分概述了行业协会的概念、特征和行业协会对竞争的促进和限制作用。
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指出了信息交换、集体抵制、标准认证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这四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典型表现形式,并对这四种形式对竞争的限制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德、日三国反垄断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方法,并且对三个国家行业协会法律规制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及法律规制的现状。
第五部分指出了我国的行业协会法律规制之路。第一,制定《统一行业协会法》;第二,修改与完善《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