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ADR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近年来国际上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迅速解决纠纷的一种新的方法和手段,它对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以及缓解诉讼迟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还缺乏国际上广泛流行的司法ADR制度,理论上对于司法ADR的研究也只是刚刚起步。因此,加强对司法ADR的研究非常必要。本论文以司法ADR为主要的研究对象,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司法ADR性质、特征、功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考察,以及在对世界范围内司法ADR制度运作状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这种新的纠纷解决方法的完整内涵,它的产生原因、发展状况以及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对它的合理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司法ADR制度的建构进行分析和论证。全文共分四部分,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司法ADR基本问题的考察。首先对司法ADR的内涵和性质进行了界定。认为司法ADR是以法院为主持机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其次阐述了司法ADR的特征和功能,最后分析了司法ADR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司法ADR引起的争论与思考。司法ADR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法官和理论研究者提出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法院是否应该引入ADR?司法ADR怎样才能最有效地发挥作用?在司法ADR中如何保持基本的公正?在该部分,笔者总结了各国理论与实务界对司法ADR的诸多争论,也从不同角度阐明了自己对法院引入ADR的若干思考。第三部分,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或地区的司法ADR及其利用状况。在该部分,笔者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司法ADR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通过这一介绍,使我们了解到国外丰富多彩的司法ADR制度,以及各国司法ADR的利用状况和运作方式,这就为我国司法ADR的制度建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第四部分,我国司法ADR制度的建构。要在我国建构司法ADR这种全新的<WP=4>纠纷解决制度,首先要对这一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既而,笔者立足于本国国情,结合国外经验,探讨了法院附设调解和法院附设调解——仲裁这两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ADR制度的具体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