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弱者利益保护在国际私法中是一个并不新颖的话题,但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此的研究还是停留在理念的层次,弱者利益保护多是作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存在,在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中并不常见。近年来,人们对于人权保护的追求已不再仅仅停留在公平正义的形式上,实质正义成了人们衡量平等、自由、正义与公平的重要标准。但在实际的民商事交往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强弱分化,人们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呼声随之增高,尤其是在“强弱分化”较为明显的婚姻家庭领域。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论文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从“弱者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开始,首先对“弱者”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定义,论文分别定义了“社会生活中的弱者”、“法学中的弱者”,在总结二者的基础上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进行了定义。其次对弱者利益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概述,并在第三节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理论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为弱者利益保护的必然性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二部分是弱者权利保护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发展。对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如公共秩序、识别、反致,等制度作了阐述。冲突规范中关于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原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进行了讲解。最后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现今国际社会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益保护”的现有立法进行了整理和总结并提出了这些立法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是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分析。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现状;另一部分则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第四部分就是对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主要从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原则、弱者的定义以及完善涉外监护关系法律适用规定—“国际儿童诱拐”规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