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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以新安全问题为核心的国际犯罪日益增加,国际治安合作的重要性也逐步上升,但与其他地区相比东亚地区的治安合作在频度和深度上远远不足。而且,对于国际治安合作的障碍因素的现存研究有如下三个问题:第一、对于治安合作的障碍因素的研究没有明确地说明文化、宗教等法律制度以外的社会因素如何影响治安合作的成败;第二、对于国际合作的综合性研究偏重于新安全观和国际合作的关系及其原论上的分析,因此,针对治安合作的具体的分析内容还远远不足;第三、这些研究都试图提出解决障碍的方案,但,由于此研究没充分地考虑东亚地区固有的复杂性和历史性而要提出直接的解决方案,所以其内容不但没有针对性,而且也不具备全面性和综合性。因此,综合分析难以合作的原因以及研究加强合作的具体方法,为了找出“为什么在东亚地区难以发展治安合作?”的答案,进而,为维持东亚地区的安全而造就友好的国际环境具有不可忽略的意义和价值。 为系统地论证其研究主题,首先该确认的是治安合作与其他国际合作的区别和治安合作的特性。对于前者,一个是异质的国际合作。即,军事、经济、环境方面的国际合作在目的和内容上与治安合作具有根本的区别。另外一个是同质的国际合作。司法合作、刑事合作、反恐合作、反海盗行为合作等国际合作与治安合作在目的和内容上相通,但其合作的范围、程度和方法各个不同,这些合作可以分为同质的国际合作。对于后者,以前述的内容为基础,可以推出以下的四个特点:其一、治安合作是新安全观的产物;其二、治安合作的内容具有综合性以及复杂性;其三、治安合作需要主体的多样化;其四、为了确保合作的有效性,治安合作需要对国家主权的一定程度的限制。 那么,与全球其他地区相比,在东亚地区阻碍治安合作的因素是什么?其障碍可分为以下的六个问题:第一、文化冲突问题;第二、历史、民族感情和相互信任问题;第三、国家主权意识等意识形态问题;第四、法律中的宗教因素及不同的社会制度问题;第五、经济水平及教育水平的差距问题;第六、地区主义的负面影响等国际政治因素。以这些因素综合来看,可以导出三个共同点:第一、其因素中大部分是由文化、价值观、思想等各国民众的精神根源的不同所引起的;第二、因历史上的矛盾及冲突所引起的民族感情、领土纷争和军事同盟关系等与治安工作没有实际关联的国际问题,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第三、这些障碍都不是在短时间内由单纯的原因所产生的,而是很复杂的许多因素长时间互相作用的结果。总而言之,上述的六个因素却不是容易地解决的或可以一下子克服的问题。而且,本文章的目的不在于寻找直接地打破此障碍的方法,而在于摸索先避免其因素的影响同时加强地区治安合作,建设为后来慢慢解决其问题的合作基础的思路。从此角度来看,为解决其问题的核心就在于“由点带面”的方法论,即“国家、民间团体、个人等多种的合作主体可以在小而容易的问题上开始讨论而进行合作,为此首先形成友好的国际环境,其次通过现存地区机制的应用而合并的过程,建设可以管辖全部地区的综合性常设治安合作体”。 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戴尚志曾说,为了东亚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功能上的必要性’、‘地区的认同’、‘地缘政治上的重要性’的三个要素。如前所述,东亚地区已充分地具有此三个因素,治安合作方面也一样。因此,了解治安合作的障碍以及通过加强治安合作的方法逐步消除这些障碍的过程不仅具有实际意义,而且具有优先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