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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末震惊全国的邱兴华案件随着一声枪响而划上句号,但是,此案所引起的巨大社会反响却依然继续,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在邱兴华家属及社会上强烈要求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呼声下,法院最终还是没有启动鉴定程序;在杨佳案中,法院根据一个多方面存在瑕疵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判处杨佳死刑,本文引言部分就主要介绍了一些典型案件的主要情况及社会反响,引出司法精神病鉴定。基于死刑案件不可挽回的特殊性,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第一章就介绍了古今中外对精神病人的待遇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历史发展,从中看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权保障、人道主义以及尊重生命的重要理论价值和意义。第二章主要以这些典型案例为贯穿,从中折射出我国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难,控辩双方权利不对等,法律只赋予了公安司法机关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申请权;鉴定启动之后的程序存在瑕疵,包括鉴定主体、鉴定时间及鉴定方式;启动鉴定后程序混乱,往往存在多个鉴定结论,法院无从认定。众所周知,司法精神病鉴定对死刑案件具有关键作用,同时司法精神病鉴定对于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第三章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在此基础上,第四章从比较法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以期更加完善此制度:我国精神病的法律用语极为简略,概念也模糊不清,应重新界定精神病的概念;在鉴定的启动权配置上,我们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平等地赋予辩方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同时,对精神病鉴定启动规定了一定的实体性条件,防止恣意启动;为防止鉴定启动之后的重复鉴定,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鉴定启动的,可以由双方合意选择鉴定机构,若合意不成,则由法院指定;关于是否将司法精神病鉴定列为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笔者认为对所有死刑案件都进行鉴定是没有必要的,一个案件是否需要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最主要的标准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的可能或者在案后表现出精神状态存在问题;最后,在证明责任上,在我国目前对死刑案件辩护不利的情况下,规定控方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精神正常的责任,辩方仅负有提供证据材料使法官对被告人精神正常出现动摇即可卸除证明责任。精神问题已经成为现代人比较普遍的问题,本文第五章就探讨了对违法犯罪的精神病患者如何处遇,对尚未违法的精神病患者如何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以及精神卫生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