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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是帮助正犯实行侵害行为并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一种共犯形态,帮助犯概念的存在就是要对司法实践中的帮助犯行为进行归责,帮助犯归责的前提是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及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而帮助犯与正犯的因果关系又不同,有其特殊性,不适用条件关系公式,而且对于帮助行为是否可罚的限度也要严格区分,以保证司法公正。所以本文讨论帮助犯的因果关系问题,从而明晰帮助犯的归责问题。本文共有四章内容进行详细介绍。第一章通过几个案例的形式,找出案例中所体现出的帮助行为,然后仔细分析这些帮助行为在刑法上的认定,从而总结出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帮助行为与正犯实行行为或者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是否要求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帮助行为是与正犯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还是与正犯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又或者帮助行为与二者皆有因果关系,这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问题。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主要讲述了学界对于帮助犯因果关系的各种见解,大致分为不需具有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不要说和需要具有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必要说,因果关系不要说中又分为抽象危险犯说和具体危险犯说,因果关系必要说又分为正犯行为说,正犯结果说,修正的正犯结果说和促进的因果关系说几大类,分别对这几类学说进行举例与评析,指出其优点与弊端。第三章主要讲述促进的因果关系说的提倡,也是本篇文章的核心观点,其能清晰反映帮助行为在犯罪行为中的进程以及所扮演的角色。随后我又具体说明了提倡促进的因果关系说的原因,以及“促进”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以及在促进的因果关系说中的程度,从而解答了帮助犯因果关系的问题。第四章是在上述学说的基础上通过物理上和心理上因果关系两种方法判断帮助犯因果关系的范围,物理上的因果关系是有形的,可以拿出来证明的行为,物品等,是较为容易一些的,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确是难以判断的,只能通过一些外在行为证明其内心所想,但也是有难度且不如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