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国家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各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在立法方面,都开始越来越看重对羁押期限制度特别是延长羁押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者确立了基本的侦查羁押期限,又设计了延长羁押制度,意在使大部分案件在基本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同时,保证小部分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重大、疑难案件能够有充足的办案时间。延长刑事羁押对于顺利开展刑事诉讼活动非常重要,我国也比较重视延长羁押对侦查工作的积极意义。首先,它可以帮助办案人员争取更多的时间查清犯罪事实。因为嫌疑人、被告人就是重要证据和证据来源,通过羁押可以索取口供,并通过口供查找其他证据犯罪嫌疑人。同时,可以保全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干扰证人作证。其次,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通过不断的延长羁押,嫌疑人、被告人也丧失了再犯新罪、自杀以及危害社会的能力。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需要严格办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一步的侦查监督权,以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终结案件侦查,避免不当或违法的长期羁押,减少侵犯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机会,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平正义得到及时伸张,以息诉宁人,维护良性的社会秩序。但从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刑事羁押制度延长问题存在诸多缺陷,笔者通过对江西省延长刑事羁押期限的现状调查,发现法律概念界定不清,延长条件规定不明;审查制约形式流于表面;羁押期限延长弹性大,具有不确定性和无法预测性;延长羁押期限未能体现比例性原则;问责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缺位等等,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站在维护法律公正的立场上,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角度,笔者对我国目前刑事羁押期限的延长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将羁押期限的立法规定独立开来,同时注重延押程序化与实体化;适当的确定最长羁押期限;建立准司法审查机制;建立羁押期限告知制度;完善被羁押人的救济机制;确立违反延押制度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