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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疆域辽阔、地大物博,矿产资源丰富,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对矿产资源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对矿区土地资源、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所以就导致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短缺。并且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土地面积有限,人口与土地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在矿区的生态环境已经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的同时,解决矿区土地复垦的问题迫在眉睫。完善法律制度是保证矿区土地复垦工作顺利、持续、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律制度的合理运用对促进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利用,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只有法律的健全才能够最大程度保证矿区土地复垦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平衡。虽然《土地复垦条例》已于2011年由国务院颁布,相比较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在土地复垦的验收、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的更加详细。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所以我国应以《土地复垦条例》的颁布为契机,结合《十八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即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及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来深入研究该条例的不足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矿区土地复垦法律体系进行完善。本文以矿业用地复垦的内涵为基点,阐述了土地复垦、矿业用地的内涵,为之后深层次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然后对域外的矿业用地复垦法律进行分析,借鉴其中的一些先进理念,接着结合我国矿业用地复垦的实践情况和法律情况,提出了我国矿业用地复垦法律制度成效之处和不足之处,最后结合域外矿业用地复垦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初步建立出符合我国自身国情的矿业用地复垦法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