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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世界上第一家动物园出现在维也纳之后,其便因丰富多样的动物资源和独特的参观方式受到人们的欢迎,据统计,2017年中国动物园的规模就已经接近800家,比2016年多增加接近130家。但动物园数量在如此迅速增长的同时,因动物而导致的伤人事件却屡屡出现,特别是野生动物园自驾游的兴起,更加大了虎豹等猛兽伤人的可能,仅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发生多起老虎、黑熊以及骆驼伤人的新闻报导,有的游客甚至丢了性命,这加剧了动物园和受害者之间的矛盾,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和讨论。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第81条以法条形式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与普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区分开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但从动物园的主体特征分析,动物园作为一个专业的饲养机构,在对动物的管理控制能力上优于普通的动物饲养主体,特别是如老虎等大型猛兽的危险性程度更高,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也更重,在此情况下,动物园作为为公众服务的主体,本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当前法律却显然存在着与现实不符的问题,难以实现侵权责任的立法目的与功能,在实践中对动物园和动物园动物范围的认定也有困难。同时,在园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方面,我国至今尚未有健全的动物园特别是新型动物园如野生动物园的安全保障机制与行业标准,最高效力的规制文件仅为建设部出台的规定,(1)且该规定在安全管理的标准上只有几条概括性内容,正是专门针对园方的具体安全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当前动物园不尽职完善园区的安全设施和人员配备,最终给园区游客和工作人员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及此,文章以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为研究对象,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引言形式,从两个案例入手,介绍我国法院对动物园和动物园动物的认定标准,以及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对最具有争议的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经过进行梳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法院判决进行分析,提出当前立法与司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文章研究所需思考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概论,对动物园以及动物园动物进行概念界定,并与普通饲养动物、野生动物的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进行对比,通过民法、侵权责任法的基础理论对具有危险责任的动物园里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为特殊责任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考察我国和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概况,分析各国立法中关于该动物致害问题的不同观点和应用,吸收借鉴其有利经验,特别是在归责原则和保险方面的经验,以填补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深入分析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责任主体范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抗辩事由四个方面,分析其中未明晰的问题,并阐述笔者观点。第五部分,在理清基本逻辑后对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提出自己的构思建议,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各分编编纂之际,应重新审视并在法条中完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保证体系的合理,重点明确动物园作为责任主体的范围以及对动物园动物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并健全动物园安全保障机制,严格监管以提高动物园管理能力,探索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和意外险相结合的配套制度,实现园方和受害者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