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污染致损的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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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环境污染也从各国的国内问题成为了国际性问题,海洋污染是其中极为瞩目的一环。人类无休止的开采海洋资源,却没有对其做出相应的保护,导致厄尔尼诺、赤潮、海水富养化等现象层出不穷。海洋污染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治理和预防成为了人们激烈争论和探讨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解读了海洋污染和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并分析了二者的联系,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受到环境领域的影响,海洋污染方面的立法也对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有着直接的作用。本文第二部分解读了海洋污染致损的三种国际法律责任,对其法律渊源、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做出了概括。一是国家责任,这种责任是从传统的国家责任角度出发,认为国家需要对违反国际法而造成的海洋污染负责;二是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责任相比,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更广,涵盖了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如渔业、石油开采、核能利用等;三是国际民事责任,跟其他两种责任相比较,民事责任更加的有效率,能够及时使海洋污染的受害方得到赔偿。本文第三部分对三种国际法律责任的优缺点做出分析,国家责任在某些事件中的作用有着不可替代性,但是国家责任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流程较长;国家赔偿责任虽然扩大了规制行为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赔偿责任是以经营者为主体的,国家赔偿责任只在外太空方面的污染致损事故中有所应用,学界认为海洋污染致损的国家赔偿责任只是一种美好的设想;国际民事责任近年来成为主流,具有高效率的显著优势,流程短、索赔快,但是与海洋污染有关的国际民事责任条约比较松散,集中各个专门领域,缺乏统一的规范。本文第四部分对海洋污染致损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方向做出了展望,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有其历史局限性,应该由国际民事责任彻底代替,形成国家责任和国际民事责任并行的模式。国家责任代表了国际公法的处理方式,国际民事责任代表了国际私法的处理方式,当经营者负担的民事责任超越限额时,则由强制保险和相关的基金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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