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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指导理论上主要形成完全赔偿主义与限制赔偿主义的对立。完全赔偿主义坚持受害者中心主义,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为核心,要求加害者承担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因契合了侵权法对补偿功能的追求,完全赔偿主义被确立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指导理论,与之相对应的是效果上的全有或全无模式一旦侵权责任成立,在损害存在的情况下,侵权人须承担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反之则不赔。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完全赔偿主义在救济受害人、维护法的安定性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优势。
但随着时代发展,案件事实也愈发复杂,完全赔偿主义在侵权法上适用的妥当性不断遭受质疑并因此呈现式微之势。一方面,完全赔偿主义存在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1)完全赔偿主义的贯彻过度关注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压缩了加害者的自由空间,并未处理好法的“安全”与“自由”价值间的关系;(2)完全赔偿主义契合了侵权法对补偿功能的追求,却不能兼顾侵权法的预防、惩罚功能;(3)尽管名为完全赔偿,但运用诸多手段限制赔偿范围,得出的必定是“以完全赔偿之名成部分赔偿之实”的逻辑悖论。(4)完全赔偿主义之“全赔或全不赔”的僵化模式,使得责任基础对责任范围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害了法的实质正义。另一方面,诸多国家创设了多种路径对完全赔偿主义进行突破,诚如最高赔偿限额、非财产损害赔偿和损害赔偿酌减,均体现出立法与司法对限制加害者之赔偿范围的肯定,这进一步加剧完全赔偿主义的式微。以上种种表明,侵权法的最终落脚点应当是利益的平衡,侵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判断不再秉承受害人中心主义,加害者的利益保护同样受到了重视,而完全赔偿主义显然无法实现侵权法的此种目标。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应当破除完全赔偿主义的思考模式,转而以限制赔偿主义作为限定加害者之责任范围的指导思想,以让加害者承担比例责任成为一般性原则,在肯定作为责任基础的责任构成要件之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存在轻重程度之分的基础上,由法官对此三种要件进行综合考量,确定一个与责任基础的充分度符合比例的责任范围。比例责任结束了责任基础与责任效果间相分离的局面,借助法官的价值判断来实现法的实质正义,最终达至侵权法的平衡受害者权益保护与加害者行为自由的价值目标。
在具体构建上,本文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论,以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作为影响责任效果的要素。在程度的判断上:(1)以利益的受保护力度、价值位阶等确定违法性程度;(2)过错程度反映了加害者主观样态的恶性程度,应与伦理上负面的评价力度呈现正相当关系;(3)以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等确定因果关系的满足程度。最终,整体认定三者协动下的法律效果,加害者最终承担的责任比例反映了责任基础的充分度。比例责任的合理导入与运用,可以在维护法的确定性之基础上,实现向法之实质正义的适当转让,并最终成为利益平衡的有力调节器。
但随着时代发展,案件事实也愈发复杂,完全赔偿主义在侵权法上适用的妥当性不断遭受质疑并因此呈现式微之势。一方面,完全赔偿主义存在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1)完全赔偿主义的贯彻过度关注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压缩了加害者的自由空间,并未处理好法的“安全”与“自由”价值间的关系;(2)完全赔偿主义契合了侵权法对补偿功能的追求,却不能兼顾侵权法的预防、惩罚功能;(3)尽管名为完全赔偿,但运用诸多手段限制赔偿范围,得出的必定是“以完全赔偿之名成部分赔偿之实”的逻辑悖论。(4)完全赔偿主义之“全赔或全不赔”的僵化模式,使得责任基础对责任范围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害了法的实质正义。另一方面,诸多国家创设了多种路径对完全赔偿主义进行突破,诚如最高赔偿限额、非财产损害赔偿和损害赔偿酌减,均体现出立法与司法对限制加害者之赔偿范围的肯定,这进一步加剧完全赔偿主义的式微。以上种种表明,侵权法的最终落脚点应当是利益的平衡,侵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判断不再秉承受害人中心主义,加害者的利益保护同样受到了重视,而完全赔偿主义显然无法实现侵权法的此种目标。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应当破除完全赔偿主义的思考模式,转而以限制赔偿主义作为限定加害者之责任范围的指导思想,以让加害者承担比例责任成为一般性原则,在肯定作为责任基础的责任构成要件之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存在轻重程度之分的基础上,由法官对此三种要件进行综合考量,确定一个与责任基础的充分度符合比例的责任范围。比例责任结束了责任基础与责任效果间相分离的局面,借助法官的价值判断来实现法的实质正义,最终达至侵权法的平衡受害者权益保护与加害者行为自由的价值目标。
在具体构建上,本文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论,以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作为影响责任效果的要素。在程度的判断上:(1)以利益的受保护力度、价值位阶等确定违法性程度;(2)过错程度反映了加害者主观样态的恶性程度,应与伦理上负面的评价力度呈现正相当关系;(3)以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等确定因果关系的满足程度。最终,整体认定三者协动下的法律效果,加害者最终承担的责任比例反映了责任基础的充分度。比例责任的合理导入与运用,可以在维护法的确定性之基础上,实现向法之实质正义的适当转让,并最终成为利益平衡的有力调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