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村民自治中,村干部处于沟通政府和村民的连接点上,具有重要作用。从委托—代理关系角度看,村干部肩负着双重代理责任,即从法律上讲,村干部是村民的代理人,受村民委托管理村中公共事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又要完成政府分配的任务,村干部又是政府的代理人。这种特殊身份使村干部面临着一种尴尬,即当村民和乡镇所委托的任务相互冲突时,村干部不得不进行选择,要么服从乡镇的指示,要么带领农民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农村税费改革和新农村建设启动之前,在乡镇政府的强势下,村干部最终和乡镇形成了均势利益共同体,和乡镇政权一起侵害村民利益。农村税费改革和新农村建设口号提出后,乡镇政权与村民的矛盾大为缓解,乡镇和村干部的职能和任务也发生了改变。三大利益主体地位因之发生变化,这也使村干部的双重代理关系产生了一些根本性改变。那么这种改变对村民自治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对中国农村治理模式的探索有什么意义?本文通过对改革前后各利益主体地位和处境的变化进行分析,认为:一方面,改革过渡性的强化了乡镇对村干部的控制。从长期来看,这对农村的发展是有利的,但也导致当乡镇和农民利益发生冲突时,乡镇--村干部委托链条对村民--村干部委托链条的挤压比改革前更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改革没有彻底改变乡村社会的压力型体制,乡镇政权的转型也不彻底,农民与乡镇政权的矛盾依然存在。这两方面原因推动了乡村利益共同体性质由均势向非均势的转变。如何从理论上解释上述变化,完善村民自治的方向何在?运用既有的共同代理理论模型,本文对税费改革前后双重代理关系的变化及其未来方向进行了理论解释。指出:当乡镇、村民各自委托村干部的任务具有替代性时,代理效率低下,导致乡镇政府与村干部合作挤压村民的委托。提高代理效率的方向是加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托的一致性,使村干部面临的双重代理任务由冲突向合作方向转变。为此要进一步推进农村政治改革,通过制度设计,使村民和乡镇的利益一致,变替代性的任务为互补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