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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业主从注重个人权益开始向共同权益发展,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纠纷的不断上升。该类诉讼不仅涉及实体法的规范,也涉及程序法的规范,更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的主体地位如何规范,而且业主共同权益纠纷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既有侵害共同权益的纠纷、也有共同权益与业主个体权益冲突的纠纷以及业主因共同权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同的做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业主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但对主体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事实上加大了业主共同权益纠纷的处理难度。因此,有必要对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和探讨,以解决当前物业小区管理困境和业主权益保障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业主共同权益的界定”,论述了业主专有权与共有权的界定标准,业主共有权的客体、特征、性质,以及业主共同权益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业主共同权益诉讼主体存在的问题”,论述了物业小区管理主体的多样性,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代表群体共同利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群体诉讼的制度困境及物业公司诉权的法理困境。第三部分“业主共同权益诉讼之完善”,论述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业主共同权益主体的立法模式,我国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明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的意义和法理基础。为了保障业主共同权益实现的最大化,应适时修改《物权法》或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以代表业主进行共同权益的相关诉讼。由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是为了业主权益而进行诉讼,那么所需的全部诉讼费用就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同时,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代表业主进行诉讼时,应当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来规范其诉讼行为。鉴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所代为诉讼的判决,其判决既判力应扩张至全体业主,业主应为判决内容的权利或义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