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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今天,科学技术实现了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经济也实现了空前的繁荣,人们生活水平则更是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样看来好像一切似乎都是那么的积极正面,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生产力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消极的附带品“环境问题”,而环境问题的增多又必然带来大量的环境纠纷,环境纠纷的处理又进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和谐以及国家的稳定。因此如何处理好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谈到环境纠纷的处理我们就必须要直面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然而现实是我国的纠纷解决体系只能用单薄两个字来形容,况且存在过于依赖诉讼方式的困境,这就使得本文对环境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研究具有更切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由于社会发展成熟度的先后,我国正处在法治理念逐步深入社会各个领域和人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进程中,司法审判的最终权威也在逐步得到强化。和这一趋势相同的是越来越多的环境纠纷开始脱离自力的、民间的纠纷解决方式转向法院诉讼,然而法院囿于法官数量的有限和专业知识的局限很难有效应对日趋增多的环境纠纷,同时诉讼审判严格而又繁琐的程序又往往使环境纠纷的解决成为“迟来的正义”,况且判决“非黑即白”的对立性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正常社会关系的维护。正是因为看到诉讼自身的弊端,西方诸多发达国家都相应的进行了司法改革,以期在诉讼外寻求其它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样ADR的研究就进入了司法改革的视野。表面来看,这种寻求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做法好像是与我国现今强化诉讼审判最终权威的路径截然相反,其实不然,这种法治路线的折回恰恰是对法治历史的反思,因为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追求它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外寻找其它能够满足社会多样化发展需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把其与诉讼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多元化、协调、系统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已成为全世界普遍的共识。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也必然要经历这个阶段,因此我们应积极响应世界潮流的号召,加快对非讼解决机制的研究,从而为环境纠纷的高效解决提供可供比较选择的路径。本文探讨的主题是环境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整篇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纠纷概述,主要是为论题的展开做好铺垫,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环境纠纷的概念和类型进行开篇意义上的界定,为下文的论述奠定明确的对象基点,然后针对界定出的内涵概括其特征。因为本文是围绕环境纠纷这一概念展开的,所以必须对研究对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接下来探讨的是环境纠纷的成因分析,其意义在于我们只有掌握了相关问题的来龙去脉,这样才能使我们对环境纠纷的实质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第二部分即更进一梯次探讨环境纠纷与非讼解决机制,首先是非讼解决机制概述,在这部分内容中具体阐述了非讼解决机制的内涵和外延,为我们下文对环境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探讨做好铺垫。其次是环境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在这部分内容中,主要是通过对各个国家环境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介绍,以此归纳出当今世界环境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整体框架,从而使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本土资源,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有选择的吸收和利用,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第三部分旨在说明我国环境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研究的目的即时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具体来说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上、理念上、衔接上和运行环境支持上等几个方面,并分而展开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即对完善非讼解决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此部分既是本文的收尾部分也是本文的重中之重。通过论文前三部分的铺垫即是为此部分打下基础,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的环境纠纷非讼解决机制应如何构建的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