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亦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一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条件,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依法向第三人颁发许可证书,包括生产、销售、进口有关专利产品、实施专利方法,同时,由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补偿费的法律制度。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一直是专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重要手段。作为限制专利权的一种方式,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最早成型于1884年生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从《巴黎公约》到《多哈宣言》(即,《关于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的宣言》),由于国际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从诞生的那天起就一直争论不绝,争论的内容涵盖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存废、许可的理由等各方面,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激烈讨论和广泛研究。本文采用经济分析方法剖析了专利制度中的多元性法益和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多元性法益的均衡。在对我国现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包括制度体系残缺、基本原则的缺失、具体适用情形的混乱等。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对美国、英国、巴西、泰国等域外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提炼出美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模式,英国、巴西、泰国等国家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适用情形都存在值得我国借鉴之处。本文最后针对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的国情,吸收域外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可借鉴之处,提出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路径。主要包括:提出专利法进行基础性规定,由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部门法律文件进行具体规定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立法模式;确立公共利益优先、禁止权力滥用、穷尽一切手段、合理补偿等基本原则;理清了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环境保护的需要、产业安全的需要、限制反竞争的需要、政府使用的需要等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具体适用情形;构建包含听证程序前置、补偿裁决程序在内的专利权人利益程序性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