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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开始重视伦理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我国也不例外。在建设权力监督体系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行政人员的道德约束机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的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正是基于对我国转型期的道德建设滞后、权力监督乏力的现实问题的思考,提出在重视以法制监督、社会监督等为外在监督体系的建设时,还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和自我监督作用,使权力主体由他律走向自律。 文章认为,法与德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共同的社会价值目标,但也有各自不同的功能优势与局限。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成为社会治理和政治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两维:一方面,我国的公共管理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我国的公共管理也应该是德治行政,要适应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要求,在公共管理中引入和培育道德因素,发挥道德对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引导、调适和规范功能,建立健全行政道德规范体系,不断促进公共管理制度的道德化和行政人员的道德化,依靠法与德的力量保证公共管理目标的实现。 所以,笔者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提出加强我国道德文化建设,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快伦理立法,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行为,提高政府官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认知水平,使权力主体能够树立科学的权力观,利用道德的力量约束、控制、监督权力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