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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是一种专门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的高风险特殊行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会引发诸多严重危害,不仅会危及保险业经营秩序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安定,更会危及到整个金融业甚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都将偿付能力的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皆在维护保险业的市场秩序、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就是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工具之一。本文以保险学监管理论和会计学财务理论为基础,对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探索了改善监管指标的途径,提出了改进设想。本论文围绕这一主题从四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章引言系统的回顾了国内外偿付能力的相关研究文献,阐述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和写作意义。本文将采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重点探讨两个问题:①我国非寿险公司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否有效;②对现行的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作出调整和改进。第二章首先介绍了保险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等相关概念,阐述了非寿险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其次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两个角度介绍英美国家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情况。英国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法和美国的风险资本法(RBC)都是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但两者在计算方法、风险考虑、公司规模等方面都有显著的差异。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和财务分析与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AST)都是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但两者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也有一定差异。最后本章系统的介绍了我国现行的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并分析了每个指标的财务意义。第三章提出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效性的内涵并进行统计分析和实证检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有效性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参数设置符合我国非寿险业的实际;二是保监局的双重监管指标的一致性;三是监管指标能有效识别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接下来本章选取了2000~2005年21个非寿险公司财务报表的相关数据从三个层次分析非寿险监管指标的有效性。首先分析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参数设置是否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结果表明我国非寿险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国和美国的相关方法,指标选择和参数设置并不完全适合我国非寿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其次分析了保监会双重监管标准是否一致;结果表明保监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标准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监管标准并不一致。最后运用Logistic模型对监管指标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作为一个整体对偿付能力状况有准确的识别作用,但并非所有的指标对偿付能力都具有显著意义;只有认可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的解释意义比较明显。第四章提出了对目前监管指标的改进建议并进行检验。首先合理区分了大小两类规模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采用比率法分别计算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结果显示我国非寿险现行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规定偏低。其次对监管指标进行改进,删除了保费增长率、应收保费率、资产认可率和融资风险率,新增毛保费增长率、准备金变化率、固定资产与责任准备金之比、所有者权益与自留保费之比等指标。最后对改进后的监管指标进行实证检验并修改了保监会的监管标准以提高指标体系的有效性。经检验,改进后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标准能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