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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纠纷就与之相伴。纠纷的发生,使原本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进而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为此,人们总是试图避免纠纷,或者在纠纷发生以后寻求纠纷解决方式以尽力化解纠纷。纠纷解决就成为了人类历史重要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纠纷解决的历史。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纠纷解决模式也在不断的变化。决斗、战争、同态复仇、协商和解、调解、司法裁判、仲裁等各种纠纷解决模式应运而生。随着人类社会向着更高级、更文明的方向发展,纠纷解决模式也逐渐呈现了文明化的趋势。当今社会,武力决斗、同态复仇等方式已经很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协商和解为代表的私力救济以及司法裁判为代表的公力救济。本文所要研究的农村人民法庭则是公力救济中司法裁判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庭的职责就是代表国家裁决纠纷、实行公力救济。然而,我国的人民法庭在各个时期的工作侧重点又不尽相同。换句话说,每个时期的人民法庭都肩负着不同的工作任务。在不同的任务的指导下,人民法庭的实际运作也会显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任何对人民法庭制度的研究都必须立基于人民法庭的时代任务和实际运作,不然这种研究就会脱离人民法庭的本质以及实际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从这个角度上说,对当下人民法庭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的观察是相当有意义的。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主要包括本文的论题、研究的目的、研究综述、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研究创新等内容。文章的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人民法庭的制度变迁,明确了当今我国人民法庭肩负的时代任务;第二、三部分通过个案的实证研究,从立案方式、案件处理目的、纠纷解决模式等方面观察了人民法庭的实际运作情况,发现和总结出了农村人民法庭特殊的司法运作模式以及分析了产生这种特殊司法运作模式的原因;第四部分主要总结了从国家宏观视角以及民众微观视角两个角度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要求;最后的结论部分主要是总结归纳农村人民法庭所处的社会环境、农村人民法庭特殊的司法模式、农村人民法庭在工作中应该保持的优点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围绕农村人民法庭,本文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农村人民法庭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依然是“乡土性”比较浓厚的传统农村社会;传统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要求特殊的司法解纷模式;农村人民法庭应该在尊重农村司法需求的基础上完善自己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