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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已跻身世界第二经济体的地位。但随之跨越国界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我国目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规定还很简单,忽视了其他与产品责任案件具有更密切更重要的连接因素,未建立完善的单独立法;而在实体法方面,至今没有与涉外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文件。此外,也未加入任何国际公约。因此,现有法律已无法适用我国经济快速全方位的增长,应该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立法经验,完善立法。本文第一章比较涉外产品责任在各国法律适用的冲突,对产品的概念、缺陷的认定、责任主体的范围、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等几方面冲突进行比较,通过对世界上欧美主要国家和区域在这些概念上的比较分析,寻找差异,找出先进的概念和观点,从理论上为解决途径寻找有效手段。本文第二章从冲突规范角度探讨解决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冲突问题的方法。在解释传统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理论,如侵权行为地法以及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后,重点对新近发展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进行论述,这些规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于原告原则、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等最有影响力。这些原则都为各国和区域对涉外产品责任立法提供理论支持。本文第三章则是从公约和发展成果角度讨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解决。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是一个很好的研究冲突法原则的范本。欧盟在2007年通过的《非合同债务法律适用条例》也有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其开放灵活的多层次体系和先进冲突法立法观念值得我们加以借鉴。通过对国际上现行的相关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的分析,为我国今后的法律冲突适用解决提供思路。相比较全球范围内实现统一立法,区域性统一立法更容易实现。其中,欧洲的产品责任统一实体立法走在世界领先地位,欧洲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导致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和1985年的欧共体《关于产品责任指令》成为研究重点,同时德国对区域立法的吸收和发展走在世界前列,故选取欧洲这一典范进行探讨,分析其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成功做法,借此为我国将来的立法提供有益借鉴。本文第四章按冲突规范和实体立法两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并根据我们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积极借鉴、吸收国际先进成果,修订和制定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产品责任法律,并适时加入国际公约或推动相应国际立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