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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介绍信用证进口押汇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分为四节。第一节介绍了我国各大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的操作流程,总结了商业银行叙做信用证进口押汇时的共同模式。第二节分析评论了一则最为典型的信用证进口押汇案例,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比商业实践,揭示出我国相关法规的匮乏和矛盾之处。第三节在前两节的基础上引入“进口押汇”的含义并与前一节的案例相呼应,指出现存的主要问题——如何认识押汇银行在开证申请人“押”给银行的信用证项下提单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上的权利;本节也探讨了进口押汇的法律特征,而且初步讨论了关于进口押汇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为进一步解读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最不能回避的前提就是澄清用作押汇的核心单据——提单的物权性质,所以第四节分别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上介绍了对提单物权性质的不同理解和认识过程。 第二章立足于对进口押汇各种学说的分析,期望探讨进口押汇银行对押汇提单和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何种权利。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所有权说”介绍了该学说产生的原因,分析了存在的误区,结论认为押汇银行不会享有提单的所有权。第二节“留置权说”从留置权成立的要件着手,分析了该学说的错误之处,认为押汇银行的权利不符合成立留置权的情形。第三节“质押权说”介绍了我国法律对质押权的规定,比较了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指出“质押权说”科学之处,同时也指出该学说在法律上主要的漏洞。第四节“让与担保说”简要介绍了该学说的基本理论,该学说解释押汇银行享有让与担保权利的逻辑和最大的优点。 第三章从比较法的角度为合理构建我国的进口押汇法律研究了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了英国的信托收据制度,英国的开证银行享有对信用证项下提单及其所代表货物默示的质押权,然后以信托收据的形式把单据放给开证申请人,目的是利用提单项下货物的转卖或生产收益偿还开证银行垫付的信用证款项。第二节介绍了美国的担保交易制度,押汇银行的权益属于美国《统一商法典》承认的担保利益,但该担保权益应予以定着和完善;第三节详细介绍了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制度,包括其让与担保的演变、社会作用和分类,让与担保的设定、效力及实现方法,为本文的结论做了铺垫。 第四章是本篇的结论部分,认为构建我国的信用证进口押汇制度应从让与担保制度着手。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指出尽快构建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的必要性,这是商业实践和法律实践的要求,也是立法的趋势;第二节对流行的“质押权说”和“让与担保”制度进行比较,由于“质权说”不能依据《担保法》理论得以完善,“质权说”倚重的信托收据也不能在我国《信托法》的框架下得到支持。相比较,让与担保制度弥补了前两者的缺陷,完全可以用来规范进口押汇。进口押汇中的让 1<WP=5>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与担保指债务人(开证申请人)为担保债权人(押汇银行)对己支付信用证款项所发放的贷款得以清偿,移转信用证项下进口提单及其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给押汇银行,自己保留对提单及其代表的货物的占有和使用,如开证申请人不能到期清偿押汇银行的贷款时,由押汇银行根据其所获得的提单及其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实现其债权的担保物权形式。这种法律关系的构建不仅十分适合我国国情,而且有利于保证押汇银行的权利,对于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来说都是十分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