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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互动发展经历看,行政权力必然以行政相对人权利为目的。在现代行政法,由于法律程序具有的价值,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最需要确立。本文基于公民权利的期待,研究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及其保障与救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中,应当拥有这样一些程序权利:知情权、获得公正程序对待的权利、申辩权、内部程序参与权等几项主要的程序权利,另有启动与推进程序的权利、申请权、获得答复权、委托代理权、取得相关资料副本的权利等有关程序本身与形式上的权利。此外,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中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以及行政行为中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也特别值得关注。法律应对相对人程序权利提供保障与救济,但在实践中,相对人程序权利大量受到损害,而法律救济制度却存在重大欠缺。为实现相对人的权利,除要以现有的救济制度实现之,本文还设想并论证了两项对程序权利提供即时救济的制度:一是由政府提供紧急公力救济,二是以相对人的抵抗权进行自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