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保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上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上的保全制度仅限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远不能满足日益复杂多变的民商事活动之需要,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首先在全面分析民事保全制度之性质的基础上,把握民事保全制度区别于其他诉讼制度的特性,并对其进行了重新界定和分类,得出结论认为民事保全制度是为了弥补诉讼后救济之不足而设立的,出发点在于给予申请人足够、充分的保障和救济。它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介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间,其根本特征在于紧急性、临时性和预防性。接着,笔者对各国相应的保全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保全制度规定不尽相同,体现了各国不同的价值取向与侧重。紧接着,笔者在分析我国现行保全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之后,挖掘出我国现有保全制度存在的缺失与不足,诸如保全种类比较单一、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行为保全进行系统的规定、诉前停止侵害在保全制度中的定位不明、保全中各种担保的性质不尽明确、程序启动的条件不统一、缺乏程序的终结机制等等。文章在最后一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构想,一要设立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相对应,使得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在架构上更加丰满和完善;二要在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保全申请的条件,降低保全的门槛,改变原本以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要件的错误理念,设立相应的保全撤销机制,使得保全程序能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退出案件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