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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得知本罪主体资格的确定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本罪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当认定是医生资格和执业资格二者的结合体,即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当然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已经取得医生资格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也应包含在内。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即除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未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能被认定为本罪的主体。在对犯罪主体的具体认定过程中,因已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一般主体,对于已经拥有合法行医资格的人,超出其执业证书所注册的地点、范围、类别行医的,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被认定为本罪主体。实习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特殊群体,与本罪之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主体有着本质区别,我们应该意识到其存在的必然性,不可将其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罪中的危害行为,笔者通过实践案例得出行为人实施的均是积极的作为行为。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危害行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行为人所进行的必须是医疗行为,这里的医疗行为采取狭义的理解,是由专业的医务人员凭借其所掌握的医学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所进行的一系列综合性行为。其次,本罪中的行医行为,是指行为人持有长期、反复、持续进行医疗行为的主观目的而展开的医疗活动,且行为人在进行医疗活动过程中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可不作为本罪成立的必然要件进行考虑。再次,根据刑法规定只有行为人实施的行医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构成非法行医罪。因此,情节严重是认定罪与非罪以及适用量刑轻重的根据。此罪中的情节严重可从犯罪构成的四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并且在认定情节严重过程中应避免与其他要件进行重复认定,同时从事不合法行医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多少以及从事时间的长短可不作为情节严重中的其他情形进行考虑。认定就诊人员身体健康所受到的严重损害或死亡结果是因行为人的行医行为所造成的,前提是认定行医行为与这种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客观的,一种危害行为可能会引起数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一种损害结果也可能由多种危害行为所引起。因此,在认定本罪危害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全面把握,将第三人或者被害人等其他因素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加以考虑并进行区分,不应将损害结果的发生一律加之于行为人。结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非法行医罪中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可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从关联性和相当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因果关系在事实认定上可从行医人员的医疗技术以及进行诊疗活动所需的医疗设备是否完备两方面事实进行考虑。在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过程中容易与医疗事故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混淆,认定具体构成哪种犯罪,可从犯罪构成四方面进行综合比较,以便更好的对其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