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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系,无论是在会计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证研究领域,都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研究课题。公司治理结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互动关系。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一整套制度安排来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和降低信息的不对称,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又制约着会计信息自愿披露的程度。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公司的整体会计信息进行深化和补充,提高了公司的信息质量,有利于消除资本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有利于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反之,自愿信息披露有助于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高度透明,消除内部人和外部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因而公司治理结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外学者对其研究较多,而国内学者对其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实证成果则更少。因此,本文实证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本文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设置的解释变量有10个,分别是流通股比例、股权集中度、控股股东性质、高管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CEO的两职状态、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董事会会议次数及上市地点。本文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2012年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共选取了1585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股权集中度、控股股东性质、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发行股票的类型显著相关;而与其它变量的相关性并不显著。最后根据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