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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赋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税收公平原则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税收本身的客观要求。它发端于英国,威廉·配第率先对税收公平原则进行了阐释,随后,亚当·斯密将税收公平原则上升到理论高度,提出著名的税收四大原则——平等、经济、便利及确定。阿道夫·瓦格纳发展了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大原则,他将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大原则归并为税务行政原则和社会正义原则。在现代税收理论中,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程序公平和税收实体公平,而普遍征税原则、量能征税原则以及平等征税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重要组成部分。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它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类税种。在房产税领域,税收公平原则有着抑制投机,保障住房需求,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作用,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来调控房地产市场,其中包括房产税收制度改革。此次房产税改革将重庆、上海两地纳入首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城市。虽然试点工作有一定成效,然而,在现行房产税制度中,税收程序公平以及税收实体公平存在缺位。造成房产税领域税收公平原则缺位的原因有二,一是既得利益者的阻挠;二是房产税改革被赋予的多重目标的干扰。笔者认为,税收公平应当成为房产税制改革最根本的目标。本文拟以税收公平原则为视角,通过比较英国、美国、日本、菲律宾等国房产税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阐释,并提出笔者自身的一些看法,以期对完善我国房产税收制度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