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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取得许多国家信任的同时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支柱。然而,争端解决的关键是其裁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在裁决执行的监督方面,执行审查程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入世以来,中国在WTO申诉和被诉的案件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都面临执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的问题。因此,对执行审查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对我国合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以《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相关规定为基础,通过对进入执行审查程序的案件进行详细分析,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阐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关于执行审查程序的规定,指出执行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期为我国将来参与类似的WTO执行争端实践提供指导。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执行审查程序概述,包括其产生、特点及意义。乌拉圭回合之前,并不重视争端裁决的执行问题,只是在个案中对执行建议或裁决进行审查,而没有遵守的程序。因此,执行审查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与普通程序相比,该程序不仅具有快捷性的特点,而且没有执行的合理期限。就其意义而言,该程序一方面有利于加速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同时有利于维护经济小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第二部分以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为基础,探讨执行审查程序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具体包括:提起该程序的当事人资格、提起执行审查程序的时间、执行专家组的职责和审查范围、执行审查程序中的磋商和上诉问题,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第21.5条与22.6条的先后顺序等。第三部分分析执行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作者首先分析执行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包括提起该程序的当事人资格不明确、提起时间规定不明、专家组的职责和审查范围模糊、磋商是否前置不明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第21.5条与22.6条在适用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存在矛盾。针对上述问题,作者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对执行审查程序的规定。具体包括:明确原争端案件的胜诉方、败诉方及第三方提起该程序的资格;细化提起该程序的时间规定;磋商前置并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在合理规划执行审查程序与授权报复程序的最大价值的基础上,把执行审查程序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