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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资本证券化的背景下,信息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要素;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非强制性信息披露两种形式。强制性信息披露以法律规制和监管的形式满足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证券信息的最低要求,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推进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发展、确保证券市场完善起到了基础性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尤其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立法和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仅仅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的需求。为避免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缺陷,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自主地披露非强制性信息如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公司治理信息、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等,以改善上市公司与利害相关者的关系,提高上市公司形象和声誉从而能更有效地融资以促进公司发展。我国对非强制性信息披露在立法和披露实践上都进行了一定努力,对强制性信息披露起到了一定的补充和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处于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初级阶段,其存在问题还很多,包括信息披露不充分、披露时间提前或滞后、披露形式不合理、缺乏公平性等。这些问题对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诚信和证券市场的发展都造成不少损害。这些问题有其深刻的现实原因,包括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关规范不完善、上市公司非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利益相关者与上市公司的勾结、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不完善、相关民事责任体系不到位等。完善我国非强制性信息披露应该借鉴国外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先进经验,从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立法规制、事先预防、披露实践和事后救治等方面进行。具体而言,应该确定非强制性信息披露指引和技术规范指南、明确上市公司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相关民事责任制度、建立盈利预测预警制度和安全港制度、完善主动申请停牌制度和咨询论证停牌制度。